第十三批涉疫典型案例有哪些新的犯罪类型?权威解读来了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守初心、担使命,为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作出积极贡献。近段时间以来,全球疫情流行加速,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亿人,病毒变异带来更强的传染性,我国多地发生新的聚集性疫情,本土疫情呈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新一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这是继去年最高检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以来,针对疫情防控新形势发布的又一批涉疫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呈现何种新特点?聚焦哪些新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严格依法战“疫”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就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问题一:去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涉疫案件办理方面依法履职,严惩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作出重要贡献,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此次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是出于何种考虑?
疫情暴发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司法办案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200余人、起诉11200余人,其中,全国共查办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案件135起。
当前,我国本土疫情呈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加之春节临近,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大,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依然艰巨。自去年4月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刚开始阶段因不服从防控法令暴力伤医、闯卡冲关、隐匿湖北、武汉旅行史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到因防控物资暂时紧缺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机诈骗,逐渐转变为现阶段、常态下在核酸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冷链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等重点环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出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妨害核酸检测秩序、破坏物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危害和潜在危险都很大,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防散发病例传播扩散,严防出现聚集性疫情,是中央打好疫情防控持久战的明确要求,更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新的一年里依法战“疫”的发力点,需要我们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责任之弦,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进一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问题二:这批案例涉及哪些新的犯罪类型?呈现怎样新的特点?
自疫情暴发以来,疫情防控秩序就成为需要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涉及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控、医护人员保护等,以法律有力保障这一特殊法益,是确保疫情防控秩序有条不紊的关键。
此次编发的这5个典型案例,体现了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违法犯罪所呈现的新类型和新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核酸检测领域的犯罪。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核酸检测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外出旅行中,可以保障有效预防、尽早发现、及时阻断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但是仍有极少数人置自身健康与他人利益于不顾,违反相关规定,伪造核酸检测报告,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比如案例三中,在菲律宾务工的余某和唐某明知自己核酸检测呈阳性,为达到乘机回国的目的,购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向使馆隐瞒疫情,申领了绿色健康码,乘坐航班回国,造成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此外,还存在在核酸检测过程中,以暴力等手段??干扰疫情防控秩序的妨害公务犯罪。比如,案例五中,林某彬、林某祥在排队等候核酸检测时插队引发纠纷,不听劝阻并殴打民警,造成民警面部、肩部等处受伤。
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的犯罪。当前,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加,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但是仍有少数人员心存侥幸,不遵守入境健康检测和卫生检疫规定,导致输入性疫情频发。如案例四中,刘某、袁某、周某等人,在入境货物新冠病毒检测结果尚未作出,海关尚未下达放行指令,不得交付、提取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使用违法开具的出门条,交付、提取货物,导致货物因新冠病毒抽检结果呈阳性被全部销毁,司机、搬运工等多人因接触该批货物被隔离。案例二中,李某明知俄罗斯系疫情国,按照防疫要求不得与境外人员私自接触,仍与前来口岸运送货物的俄罗斯货运司机联系、私下见面,转交物品,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传播危险,致使多名与其接触者被集中隔离管控、多家商铺暂时停业封闭进行消杀处理。
三是疫情流调领域的犯罪。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发现疫情后,相关人员在流调过程中,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由于个人隐瞒旅行史、人员接触史,造成多人被感染的恶劣案例。比如,案例一中,王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密接排查时进行谎报、瞒报到多个村庄接送孩子、家庭经营小饭桌、到附近小诊所就医等情况,导致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能及时全面掌握其活动轨迹并确认密接人员,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后经疾控部门确认,王某密接人员共计926人,其中包括经营小饭桌涉及儿童21人,儿童家长23人。截至目前,王某6名家庭成员中,有2名为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普通型,其余4名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他密接人员中,有3人(2名儿童,1名儿童亲属)确诊为阳性。王某不遵法守制,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
减少人员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监测和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这批案例涉及的犯罪行为,都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中较常出现的问题。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既需要地方政府科学防控、精准防控,需要现代科技、大数据支持,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修改时补充完善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未能认真、严格遵守,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题三:近几个月来,全国多地在进口冷冻食品,尤其是冷冻海鲜食品集装箱内壁和外包装样品中检测出新冠病毒,公众对此颇为关注。随着春节临近,人们置办进口年货的需求有所增加,这次发布的案例对物流进口检验检疫方面是否有所侧重?
目前,外防输入成为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进口把关不严,全链条“外防输入”的成效将难以保障,“内防反弹”的严密防线也会被撼动。对此,国家要求对冷链食品进行源头管控,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进行严格检测和清洁消毒,从而预防新冠病毒污染。同时,要求对边境口岸人员和进口货物加强检疫检测,强化防控,有效阻断了病毒传染源的境外输入。
根据办案实践,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的相关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犯罪:一是进口货物未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秩序,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件。二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与境外携带病毒人员私自接触,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在这批案例筛选时,我们对此予以重点关注。案例二和案例四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致力于“外防输入”,从不同角度充分发挥侦查、起诉职能作用的范例。案例四中,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在检测结果未出之前,货物不得放行。在此情况下,擅自开具、使用提货凭证交付、提取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构成对国境卫生检疫秩序的侵害,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例二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在未达到防护标准的前提下,与俄罗斯方面司机接触。而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俄罗斯司机私下接触并交接物品,导致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终因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受到刑事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筑牢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问题四:近日,多地出现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对于此类行为将如何依法惩处?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即流调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项重要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有效防治疫情至关重要。近日,各地接连发生多起故意隐瞒个人活动信息、拒不配合流调案件。如案例一北京顺义确诊病例王某出现咽干、咽痛、头疼症状后,向疾控部门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在中风险地区活动及接触大量人员等情况,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的重大风险。
在我国,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惩治,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在此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贡献。
问题五:对于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的行为,将如何依法打击处理?
核酸检测是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疫措施的重要抓手,是阻止疫情扩散传播的有效手段。近日,篡改核酸检测结果的行为屡屡发生,给疫情防控造成严重干扰。从涉及案件看,有的是伪造阴性检测结果入境。此前,已发生多起境外中国公民篡改核酸检测结果骗领健康码回国的事例,严重危及同乘及国内人员健康安全。还有的是为引起关注,故意将核酸检测结果篡改为阳性并在网上发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
根据刑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引起新冠肺炎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对于此类行为,将综合考虑其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分罪分类处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不同情景下实施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三批)
2020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亿人,病毒变异带来更强的传染性。去年入冬以来,特别是近一段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又呈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传染交织叠加态势,“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繁重。随着春节临近,境外回国人员增多,境内人员流动增大,聚集性活动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增加,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应对。但是在疫情防控中,依然存在一些不遵法守制,扰乱甚至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现象。自去年4月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刚开始阶段因不服从防控法令暴力伤医、闯卡冲关、隐匿湖北、武汉旅行史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到因防控物资暂时紧缺诱发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逐渐转变为现阶段常态下以核酸检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冷链运输、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重点环节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出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妨害核酸检测秩序、破坏物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既需要各级政府在现代科技、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组织开展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遵从法律、遵守政令,从而保障疫情防控更加精准,把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根据刑法第330条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既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今年5月28日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次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案例一 北京顺义王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法宝引证码:CLI.C.311274648
【案例二 黑龙江李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274649
法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因此,对于在人员入境、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有关提供检疫报告、按规定入关、对货物消杀等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答:本次发布的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三 上海余某、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274650
【案例四 江苏刘某等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1274651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要求,保障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控、医护人员保护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是及时阻断疫情传播、确保防控秩序有条不紊的关键。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 辽宁林某彬、林某祥妨害公务案】法宝引证码:CLI.C.31127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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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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